各施工企业:
为更加规范本市建筑业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工作,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,调整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工作评价标准,具体通知如下:
1、取消《关于2017年调整工程项目实名制动态评价标准的通知》(宁建人服管字﹝2017﹞10号),企业和项目统一执行《2020年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工作评价标准》(具体细则见附件),项目行为直接计入企业信用得分。
2、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工作评价结果带入市建委企业信用评价体系。
3、全市(江北新区、江宁区、浦口区、六合区、溧水区、高淳区)统一执行。
4、请各施工企业高度重视,严格按要求做好本企业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工作。
5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2020年企业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工作评价标准
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
2020年9月4日
附件:2020年企业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工作评价标准
序号 | 行为内容 |
1 | 在日常考核、综合考核、专项考核、重大活动中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受到国家、省、市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表扬 |
2 | 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受到国家、省、市级专项通报表扬 |
3 | 国家、省、市级“四项制度”考核中获得优异成绩或受到表扬 |
4 | 在各级日常检查、执法检查、综合检查、专项检查中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国家、省、市、区级部门约谈 |
5 | 在各级日常检查、执法检查、综合检查、专项检查中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被国家、省、市、区级部门通报 |
6 | 在各级日常检查、执法检查、综合检查、专项检查中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被国家、省、市、区级部门行政处罚 |
7 | 在“清欠”中因发生群体事件被省、市、区(园区)通报批评 |
8 | 在“清欠”中因发生严重群体事件被限制本市建筑市场准入、文明城市长效管理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、突发事件中不予配合、工作失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 |
9 | 在各级日常检查、执法检查、综合检查、专项检查中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省、市级部门限制市场准入 |
10 |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|
11 | 项目实名制登记后30日内人脸考勤设备未对接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 |
12 | 工人人脸考勤数据未实时上传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 |
13 | 工人考勤人数不低于现场实际用工人数的90% |
14 | 项目实名制登记后35日内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|
15 | 未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至工人银行账户 |
16 | 发生工人工资表未经本人签字行为 |
17 | 发生工人银行卡(工资卡)被扣押或变相扣押行为 |
18 | 发放工资人数未与考勤人数完全符合 |
19 | 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|
20 | 未办理项目实名制登记 |
21 | 未在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变更项目开工、停工、提前竣工、延期竣工、终止合同等施工状态。 |
22 | 在项目显著位置公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度、工作流程的图片未上传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 |
23 | 未配备实名制管理员专项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 |
24 | 实名制管理员业务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 |
25 | 工人进离场2日内未在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如实申报信息 |
26 | 未在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上传工人劳动合同 |
27 | 管理人员(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)进离场2日内未在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如实申报信息 |
28 | 发生工人考勤表未经本人签字行为 |
29 | 未在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上传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拨付人工费用约定或协议 |
30 | 未在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上传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凭证 |
31 | 未在“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”上传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签订的工资发放协议 |
32 | 未设立维权告知牌 |